石门一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被处罚!经我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移交,本局调查查明,当事人建设的石门县柑橘生理落果综合利用项目厂房部分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筑面积为2166平方米,目前厂房已完工。当事人与施工单位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金额为陆拾捌万元整(¥680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2024年4月26日本局立案调查,2024年4月28日,法人代表闫*国在询问笔录时,证实了该项目厂房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2024年4月30日,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5月6日当事人主动向本局提交《自愿放弃权利承诺书》书面申请,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经石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案件集体讨论后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施工许可手续,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其施工合同金额1.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整(¥10200元)。
①书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了进场施工的时间,证实了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事实。
③当事人的陈述:公司法人闫*国在接受询问时证实了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事实。
本局收集的上述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手续开工建设的事实,且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追究。
经本局合议后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就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破坏了建筑施工管理秩序。为了维护建筑施工管理秩序,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星空体育,故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篇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其施工合同金额1.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整(¥102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银行账号:4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自前述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